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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政策的补充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3-18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政策,参照《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教育财政科研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陕教财办[2020]1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优化公务卡报销手续。使用公务卡支付单笔业务1000元以下的,报销时不再提供公务卡付款凭证;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条 简化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手续。纵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手续,原制度规定“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科技处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执行”,调整为“项目负责人申请、财务处受理预算调整申请材料,并集中向科技处提交预算调整明细清单,由科技处集中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调整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费比例。对《西安理工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西安理工财务〔2017〕4号)文件中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费比例调整如下:

项目

校管理费

校业绩考核费

校科研基金

院科研基金

小计

原比例

4%

2%

2%

2%

10%

调整后比例

4%

2%

1%

7%

第五条 放宽科研经费审批权限。进一步放宽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权限,简化签字手续。修订后横向、纵向科研经费签批权限如下:

单笔金额

纵向科研经费签批人

单笔金额

横向科研经费签批人

30万元以下

项目负责人

50万元

项目负责人

30-200万元

科技处

50-500万元

科技处

200万元以上

校长、主管科研副校长和总会计师

500万元以上

校长、主管科研副校长和总会计师

第六条 自主确定会计业务说明原则。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自主安排使用科研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本着简化、高效原则,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对于财务报销业务的完整性、时效性自主确定会计业务说明。

第七条 简化财务处内部审批流程。为充分利用互联网+网上财务服务便利,简化报销人财务单据的审批流程,对5万元以上需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的所有业务,报销人可直接投递单据,无需由财务处负责人提前审批,后续由会计人员集中办理审批手续。曲江校区其他非报销业务需要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的,非紧急业务可交由曲江财务室会计人员代为办理审批手续;以上业务如涉及校领导审批的,其审批流程不变。

第八条 优化小型会议报销手续。对于校内各二级单位、各类科技项目(课题)组举办的会期不超过1天、不安排住宿、人数较少(不超过10人)的评审会、验收会、座谈会、项目答辩会等,财务报销会议费时无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审批表。

第九条 提供财务报销“一站式”服务。为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在财务报销过程中,存在报销手续不全、附件资料准备不完善等造成的退单问题,接单会计人员在报销单据首页右下角加盖会计人员印章和联系方式,并注明所需补充资料,报销人可直接联系会计人员,完善材料后直接投递。

第十条 创新财务服务方式。为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财务处将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针对10人以上或经费项目较多的课题组或学院可联系财务处,财务处将安排财务助理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以国家、省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审批或发生的财务业务按原规定执行,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20年1月10日